臺南市115年度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家庭教育法第 9 條及第 19 條。
二、臺南市推展家庭教育補助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第 6 條及第 9 條。
貳、目的
一、為鼓勵本市推展家庭教育個人暨團體服務士氣,提升服務效能。
二、配合教育部每 2 年(民國偶數年)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辦理本市薦選活動。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肆、獎勵對象
一、機關:本府所屬機關。
二、機構:本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
三、學校:本市公私立中學及小學。
四、法人及團體:主事務所設址於本市之法人或團體。
五、個人:設籍於本市之成年市民。
伍、推薦標準:受推薦之對象於 113年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連續 2 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者:
一、推展各類家庭教育活動及服務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行政人員培訓事項。
三、推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四、認識婚前、婚姻教育、數位教養及情感教育等事項。
五、推展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六、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七、推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八、策劃、開發、連結或提供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展家庭教育工作。
九、推展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之服務措施。
十、其他推展家庭教育相關事項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陸、表揚獎項及名額
一、績優個人獎:6名。
二、績優團體獎: 3 個。
柒、申請與推薦方式
一、績優個人獎:每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至多推薦 3 名參與評選。
二、績優團體獎:每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至多推薦 1 個參與評選。
三、送審資料注意事項
(一)主管機關應依可推薦名額排定決審推薦順序後,填具評選表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以下簡稱個資同意書)(附件 2 至附件 4 ),於115年 2 月 9 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將評選表正本、個資同意書及相關佐證資料併同檢核表(附件 1 )親送或掛號郵寄(710012 臺南市永康區華興街 2 號,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收,聯絡人:邱瓊儀小姐,聯絡電話:(06)2210510 分機 16),以送達時間為準,逾期恕不受理。
(二)送審資料所收集之個人資料,僅用於評選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使用,相關權益請詳閱個資同意書,每份評選表應於送件時一併提供正楷簽名之同意書 1 份。
(三)評選表正本應蓋有各推薦主管機關之印信。
(四)佐證資料請以 300-500 字說明,並須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惟文件雙面印刷合計以 300 頁為限並應加註頁碼。
(五)推薦資料送達本中心後,除經本中心通知,不得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捌、評選作業
一、初審:由本中心以書面檢核進行審查,符合資格者參加決審。
二、決審
(一)評選向度
1.績優個人獎:包括「企劃及執行家庭教育活動」、「家庭教育工作倫理」、「配合家庭教育政策推廣重點工作」、「具體家庭教育工作內容」及「特殊貢獻」(附件 2)。
2.績優團體獎:包括「組織目標」、「研究與計畫推廣」、「人員管理與評鑑獎勵」、「家庭教育推廣實施」、「服務對象」及「特殊貢獻」(附件 3)。
3.審查後擇優獎勵,如參加評選資料未達水準得以「從缺」處理。
(二)決審審查小組
1.委員以奇數為原則,由本中心遴聘熟諳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及實務領域人士擔任。
2.各獎項獲獎名單應經決審評審會議 1/2 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 2/3 以上決議後評定,並得從缺。
3.決審得視需求進行實地及電話訪查或邀請受推薦之團體及初審機關人員到場說明。
4.各審查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玖、表揚方式
一、表揚方式
(一)績優個人獎:頒發獎狀 1 張及禮券 5,000 元整。
(二)績優團體獎:頒發獎狀 1 張及禮券 20,000 元整。
二、決審送審資料將於表揚活動結束後 10 日內寄還各初審機關。
三、獲表揚之個人或團體請主管機關本權責從優提供獎勵或核予行政獎勵。
四、其獲獎績優事實並得上網公告,以資推廣,未來如辦理家庭教育相關教學觀摩業務及城市參訪時,得遴薦適當之績優得獎個人或團體代表。
拾、注意事項
一、曾獲績優個人獎或績優團體獎,得獎後自下年度起 3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同獎項之表揚。
二、本中心得運用獲獎團體或個人所送評選表及繳交之資料內文字或圖片,於本獎項推廣宣傳及活動中使用。
三、依本辦法第 9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撤銷或廢止補助或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之情形。
(二)未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三)執行成效不佳。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訪視。
四、本計畫之未盡事宜,得由決審評審會議決議。
五、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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