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第 16 條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第 17 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使用類菸品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二、請各校加強校內各類集會菸害防制宣導,並將電子煙防制知能融入學校人員教育訓練,參採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開發之分齡教材,將電子煙危害融入菸害與藥物濫用防制課程,提升學生識讀能力,以維護身體健康及避免偏差行為。
三、為掌握學生使用電子煙情形,學校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請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並請協助追查電子煙來源,將販售來源(如實體或網路商店等)提報衛生局查處;如發現學生使用含有毒品之電子煙,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依托米酯(行政院已於 113 年 11 月 27 日公告列為二級毒品管制)」之報導,均請於菸害防制宣導時併入反毒議題加強宣導。
五、檢附奶茶煙新型菸品防制圖卡 1 份。
教 育 部 反 暴 力 霸 凌 專 線 :1953 。 學 校(反霸凌)投 訴 信 箱 : yang221112@gmail.com
電話:5922023 分機 803 學 務 處 。 臺 南 市 反 霸 凌 投 訴 專 線 0 6 - 2 9 5 9 0 2 3 ( 學 輔 校 安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