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據教育部 109年 8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辦理、 109 年 8 月 11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968772 號函訂定之。
二、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首要培養學生自理、自治的精神及優雅端莊的氣質,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一)本校學生穿著以便服為主,逢體育課時則以運動服為主,此外並無硬性規定,一切以保健、舒適追求身體健康為主要原則。
(二)配合體育課時則以穿著運動服為主,遇全校性活動則以穿著運動服裝為主。
(三)學校統一訂定換季時間,但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 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四)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五)穿著之服裝,以合身為原則,應注意整齊清潔。
四、儀容注意事項:
(一)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
(二)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清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三)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持個人衛生。
五、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 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 2 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四)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五)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的校園。
(六)本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學校得訂定較寬鬆之規定。
六、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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