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特殊教育法第7條第2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同條第 3項規定,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3學分以上者。
(二)特殊教育法第15條規定,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三)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有關研習進修規定:
1、校長、負責特教業務之主任及組長(或承辦人員)具特教背景或近兩學年內曾參加之特教研習時數平均每年達一定時數以上。
2、普通班教師近兩學年內平均每年進修特教相關課程或研習3小時以上。
3、特教教師最近兩學年內參加與教學相關之研習36小時(特教研習至少20小時)以上。
教 育 部 反 暴 力 霸 凌 專 線 :1953 。 學 校(反霸凌)投 訴 信 箱 : yang22111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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