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以下相關規定,本(109)年本市規劃相關特教研習計 68 場次、請各校持續宣導,鼓勵積極參加以落實規定。先予敘明。
(一)特殊教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同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 3 學分以上者。
(二)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三)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有關研習進修規定:
1 、負責特教業務之主任及組長(或承辦人員)具特教背景或近兩學年內曾參加之特教研習時數平均每年達一定時數 9 小時以上。
2 、校長、普通班教師近兩學年內平均每年進修特教相關課程或研習 3 小時以上。
3 、特教教師最近兩學年內參加與教學相關之研習 36 小時(特教研習至少 20 小時)以上。
報名注意事項:
(一)逕請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報名(https://special.moe.gov.tw/"縣市特教研習""開啟查詢""尋找場次" 點選報名)。
(二)各場次參加研習人員請所屬單位惠予公(差)假出席,假日場在不影響平日課務下核實補休;研習需全程參與才核予研習時數,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前請假;若缺席時數達 1/5 以上,則不予核發研 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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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公告 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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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單位:特教中心 | 公告人:黃惠瑜 ![]() |
| 公告期間:2020/06/09~2020/06/14 | 發佈日:2020/06/09 12:22:22 |
簽收:準時簽收 簽收狀況 列印 |
公文文號:無 |
| 附件:無 | |
| 標題:急件!105 年度至 108 年度本市各教育階段教師特教研習時數調查表,請貴校依限完成填報,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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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109年6月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066276號辦理調查。 二、因應國教署會議資料需要,請貴校於109年6月10日(星期三)下午4時前完成線上填報 12106 。 瀏覽人數:1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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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文單位:學校附設幼兒園、公立國小、公立國中(含市立高中)、公立專設幼兒園、私立高中職、寶仁國小、私立國中、慈濟高中 | |
教 育 部 反 暴 力 霸 凌 專 線 :1953 。 學 校(反霸凌)投 訴 信 箱 : yang221112@gmail.com
電話:5922023 分機 803 學 務 處 。 臺 南 市 反 霸 凌 投 訴 專 線 0 6 - 2 9 5 9 0 2 3 ( 學 輔 校 安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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