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因應 COVID-19(武漢肺炎)集會活動 防護措施及辦理原則 訂定日期: 2020/04/16
一、 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監測資料顯示,近期國內陸續確診中有家庭、 醫院群聚感染,且有感染源不明個案,為降低社區傳播風險,特訂定本原 則。 二、 本原則所稱集會活動,指本府各機關(構)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三、 活動主辦機關(構)(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應在活動前,依下列指標進行風險 評估,決定活動必要性: (一) 能否事先掌握參加者資訊。 (二) 活動空間通風換氣情況。 (三) 活動參加者之間的距離。 (四) 活動期間參加者為固定位置或不固定位置。 (五) 活動持續時間。 (六) 活動期間可否落實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 四、 主辦機關依前點規定進行風險評估時,得邀集集會活動目的與場地事業主 管機關及本府衛生局共同討論。經評估結果,決定繼續舉辦者,應擬訂防 疫應變計畫。
五、 各類型活動之舉辦、取消或延期,原則如下: (一) 室內活動超過一百人、室外活動超過五百人,建議停辦。 (二) 室內活動一百人以下、室外活動五百人以下,由主辦機關依第三點各 項指標進行風險評估後,決定是否舉辦。
六、 活動應配合辦理防護措施如下: (一) 事先掌握參加者資訊,並造冊管理(採實名制,登錄姓名、電話、身分 證字號或戶籍縣市區里)。 (二) 保持空氣流通,室內活動可開啟對外窗(非密閉空間)。 (三) 參加民眾於室外的社交距離至少一公尺,室內至少一點五公尺,如有 特殊狀況無法達到,應要戴口罩或使用隔板。 (四) 管制出入口,執行人員流量管制(室內活動採固定座位);全員於入口 量測體溫,以百分之七十五酒精或酒精性乾洗手液進行手部清潔始可 進場,視活動性質配戴口罩(表演需求除外);禁止有發燒(額溫≧攝 氏三十七度、耳溫≧攝氏三十八度)或急性呼吸道感染症者入場。 (五) 訂定活動全體工作人員(含流動人員)健康監測計畫,並有異常追蹤處 理機制;健康監測應作成紀錄;有發燒或感冒症狀者一律排除工作任
務。 (六) 加強事前宣傳及溝通,並於活動現場設立告示及利用廣播系統(或主持 人)加強宣導防疫衛教訊息。 (七) 活動前、中、後加強場地環境消毒,針對民眾經常接觸之表面(如電梯、 手把、門把、桌椅把等)定時消毒擦拭(並視接觸頻率多寡加強消毒)。 (八) 活動場所(服務台、哺乳室、應變中心、媒體中心等公共空間)應有充 足的洗手設施;依活動人數及辦理時間,準備足夠之個人清潔及防護 用品包含洗手用品(如肥皂、洗手乳或含酒精乾洗手液等)、擦手紙及 口罩等。 (九) 訂有應變計畫,包含現場動線規劃及疑似個案之暫時隔離安置空間、 醫療支援、建立相關單位聯繫窗口與 COVID-19(武漢肺炎)通報流程 等。 (十) 不在活動現場飲食、烹飪或設置販售飲食之攤位。 (十一) 活動現場置防疫人員,隨時留意人員防疫執行情形,如出現呼吸道 症狀者或異常狀況應立即通報。 (十二) 活動現場置防疫觀察員,隨時監測場內辦理情形是否符合本原則及 防疫應變計畫。
七、 主辦機關應建議下列人員於國內 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流行期間,避免 參加群聚活動: (一) 慢性肺病(含氣喘)、心血管疾病、腎臟、肝臟、神經、血液或代謝疾 病者(含糖尿病)、血紅素病變、免疫不全需長期治療者及孕婦等。 (二) 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者,如「六十五歲以上者」、「慢性病患者」或 「身心障礙者」等為 COVID-19(武漢肺炎)重症高風險族群。
八、 防疫應變計畫之格式如範本,主辦機關應依活動性質及中央發布之「公眾 集會」因應指引滾動式修正,並隨疫情狀況調整。
九、 本府補助、合(協)辦之民間活動或申請市府所管場所(館)、道路之活動, 由活動目的及場地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依本原則辦理。
十、 私部門或其他民間團體舉辦之集會活動得參照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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