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補充說明教育局局修正「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要點」第三點第二款國小之停課標準。
說明:
一、為使各國小於判斷是否採取停課措施時有所依循,以避免重症群聚發生為主軸,將容易併發重症之「腸病毒 71 型」、「腸病毒 D68 型」流行風險作為執行停課之條件,兼顧疾病特性、學童受教權及社會成本等因素,落實生病不上學之防疫原則,補充說明如下:
(一)有關「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要點」第三點第二款國小之停課標準,係指校方在下列疫情條件下,衡酌同一班級疫情有群聚擴大之虞,確有停課必要時,始得採取停課措施:
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時。
2、當年度無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學校位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曾有「腸病毒 71 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 3 個月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行政區時。
3、當班級內發生腸病毒 D68 型感染併發重症確定個案時。
(二)停課決定應由校方召集相關教職員、家長或家長代表、衛生專業人員等開會決議。
二、請確依「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要點」之規定,辦理疫情通報及相關停課措施。另請依學生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2 項,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情監控與調查、個案就醫、檢體採集等措施,避免延誤疫情防治及擴散,提供衛生單位確診學生名冊時,請注意個資提供方式及保護,防止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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