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局函頒:「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電子郵件帳號管理作業規定」。
2.相關辦法如附件檔。
3.茲摘錄部分要旨如下:
第四條(使用期限)
帳號之使用期限如下:
一、退休員工於退休後仍可繼續使用所持有之帳號,但一年內如未使用本電子
郵件系統帳號,則刪除帳號,所有信件亦將一併刪除。
二、非退休之離職員工帳號於離職日起一個月後刪除帳號,所有信件亦將一併
刪除。
三、退休及離職員工應於帳號刪除前,自行將個人信件備份。
第五條(帳密使用原則)
帳號限申請人本人使用,申請人必須妥善保管該帳號及密碼,不得將帳號及密碼洩露、租借或轉讓給他人使用。
教 育 部 反 暴 力 霸 凌 專 線 :1953 。 學 校(反霸凌)投 訴 信 箱 : yang221112@gmail.com
電話:5922023 分機 803 學 務 處 。 臺 南 市 反 霸 凌 投 訴 專 線 0 6 - 2 9 5 9 0 2 3 ( 學 輔 校 安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