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因應「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訂定發布,執行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 年 6 月 20 日環署綜字第 1070048342 號函辦理。
二、配合「環境教育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依本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授權,
於 107 年 5 月 29 日訂定發布「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下稱本辦法)。
三、為落實本辦法,請貴單位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
(一)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最早得於每年 11 月 1 日起,提報次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度執行前提報。
(二)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內容有變動者應變更,最遲應於計畫完成日起 1 個月內提報。
(三)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以提報單位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最後 1 項活動完成之日為準)起 1 個月內應提報執行成果。
(四)於每年 11 月 1 日起,比對當年度實際符合免納入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並更正參加對象名冊。
(五)依更正確認後參加對象名冊所列之參加對象,最遲於次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提報參加對象當年度完成環境教育之時數。
四、為落實本法此次修正重點,倘貴單位於本辦法發布前已依「環境教育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完成環境教育計畫之提報,請依上開說明(三)之注意事項辦理。
五、請貴單位務必於 7 月 31 日前自行檢核並完成補正,本府於 107 年 8 月 1 日起加強查核,如發現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開立限期辦理通知書,命提報單位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依本法第 24 條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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