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老師利用資訊等課程加強宣導有關網路散布不當內容之行為,將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法律規定,以避免學生因好奇而觸法受罰。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8 月 1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93904 號函辦理。
二、因應近期發生隨機傷(殺)人事件,請加強宣導不當照片於網路及媒體傳播非法散布,不僅造成被害人家屬二次傷害,更造成社會恐慌,且恐涉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之 1 、第 94 條、第 69 條第 3 項及第 89 條等;另於網路散布不當內容之行為,亦可能觸犯旨揭法律規定,切勿因一時好奇心,進而觸犯相關法令而受罰。
三、請利用資訊課程加強宣導,避免親師生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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